首先,要有物权法,因为,一个要在这个世界有尊严的活着,必须要拥有一定的财产并且要以合理的方式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利用,以享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物权法,就是调整人们对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物权法第2条)的各种法律关系。
其次,要有债权法。债权法的主要部分是合同法和侵权法。之所有要有这两部分,原因如下:一个人仅仅拥有财产还是不行的,在这个世界上几乎没有那个个人可以自给自足,必须要通过和别人的交换来使的自己拥有的财富保值增值,因此,就有了合同法。显然,合同法是从积极的方面,使得人可以利用这种制度,事自己活的更好。侵权法,则是从消极的方面,对于来自外界的、对于自己已有财产和人身的侵害,进行保护,只有当收到别人侵害之后,可以受到保护,不断使得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才有意义。
其三,要有婚姻法。因为,人有性别差异,单独个人的生活,无论男女,总是不完整的,必须寻找自己的另一半,结成佳偶,共度人生。两人的结合,会牵涉到一系列关系的改变,这种关系的改变,单单靠浪漫的感觉在很多情况下对于其中的一方往往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维护一定社会的婚姻秩序,婚姻法是必须的。
其四,人通常总是乐于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这种奋斗的结果,往往是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自己拥有的财产,当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等。但遗憾的是,人的生命又是不能永久存在的,一旦要发生本山大叔说说的“人死了,钱没花完”的情形,财产如何处理就成了一个问题。因此,要有继承法来调整这一类的关系。
最后,为什么要有一个民法总则呢?原因在于,对于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有一些内容是通用的,比如主体等。为了立法的方便,就将以上四个领域具有共通性的内容,以提取公因式的形式,放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就像ab+ac=a(b+c)一样。这样的立法,逻辑性强、体系性强,要理解一个具体的规则,必须将对于民法有一个总体的把握方可。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学成为了一个“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