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本题设问不是很清楚,如果是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则应仲裁,而我公司起诉银行则不适用仲裁。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银行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因此只能向外国公司索赔。
在信用证机制中,银行提供了独立的信用,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就承担独立于买方的付款责任。银行在审单时必须坚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单单一致”是指卖方提交的单据之间相互一致,“单证一致”是指所有的单据与信用证之间相互一致。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是货物买卖的专家,因此这种单证的审查只是一种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审查。信用证一旦开出,独立于买卖合同、独立于货物状况、独立于双方的履约状况,也不管单据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