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男,汉族,农民,1989年11月1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前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农民,1958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前xxxxxxxxxxxx,电话: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xxx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6日已经前郭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12年10月,被申请人委托的xxxx鉴定所对其伤残等做出xxxxx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被申请人xxx伤残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现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一、该鉴定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鉴定评定的相关规定。
鉴定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为一级伤残是根据规定,但事实上被申请人不仅上肢活动灵活,借助轮椅可以自由活动,而且自己还可以尝试着翻身,这完全不符合d)所述的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根据被申请人的自身身体状况、伤情和恢复程度,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Ⅰ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完全不符合上
述一级伤残的描述,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不构成一级伤残。
二、该鉴定意见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有悖于事实,存在错误。
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的依据为相关规定,根据被申请人自身身体状况、伤情、及恢复程度,被申请人上肢活动灵活,能坐轮椅出门在自己房屋周围活动等等情况表明被申请人具有基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护理依赖不仅与事实严重不符,而且也不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