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合理配置鉴定资源,积极有序发展司法鉴定机构,全面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日前,省司法厅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06-2008年度)》。
《规划》规定, 2006年底,省辖市均应设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有条件的设立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至2008年,每个省辖市市区可以设立2至3家法医临床类、1至2家法医病理类司法鉴定机构,1至5家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南京市市区可以设立不超过6家法医临床、4家法医物证、3家法医毒物和3家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机构。县(市)可以设立1家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原则上依托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7]162号通知指定的精神病医院。南京、徐州、苏州、无锡等市可以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1-2家综合性司法鉴定中心。
《规划》还确立了机构发展的原则,一是总量控制、有序发展。根据诉讼和社会需求,设定本区域机构准入数量、结构。二是优化配置、合理布局。以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为中心,其他省辖市为重点,辐射周边县(市),形成覆盖全省、点面结合、层级分明的机构网络。三是整合资源、做精做强。省辖市鉴定机构三年内、县一级鉴定机构五年内通过国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审。坚决防止鉴定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完全按市场化、商业化模式运作,恶性竞争,造成司法鉴定公信力下降。
据悉,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200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省司法厅积极开展培训、加强协调沟通、严格审核准入,在原有重新核准登记的10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基础上,又核准登记了41家,全省现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51家。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接受司法鉴定申请10306件,完成鉴定10177件,采信率达95%以上。
下一步,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坚持在规范中发展。一是严格培训,提高素质。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二是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建立健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公告以及统一收费制度,资质评估、鉴定质量评估、鉴定档案管理、违规违法鉴定处罚制度,司法鉴定启动机制、运行程序、鉴定人出庭质证、错鉴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投诉受理制度。三是加强协调,优化环境。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关心支持。建立与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就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状况、违纪违规查处处罚等情况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