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办理民事、刑事以及其它案件中,往往涉及到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以及被鉴定人的误工、护理、营养时限等问题,也是基层法医工作的重点。
首先就医疗费用问题。在鉴定实践中,我们发现夸大医疗费用主要有两个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为了得到更多赔偿,主动要求医生多开药,开好药、贵药,有的甚至多开常用药拿出去卖,有的该出院不肯出院等;其它也有医院为了增加收入,加大用药量,且用高档昂贵药品,高额施检,小病大治,延长治疗时间,使医疗费用增多。因此在医药费审核时,我们应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审核是否为治伤的费用,与损伤无关的费用,如治疗本身固有的疾病,不给列入赔偿范围。二是审核是否在医疗时限内的医疗费医疗时限是指人体遭受损伤后,按医疗常规所必需进行住院和/或门诊诊治时间。如《盐城市人体损伤赔偿鉴定暂行规定》中规定,颜面部软组织擦、挫、裂伤,2周以内;胫腓骨骨折3-4个月等。对当事人故意延长治疗时间的费用不予认定。
其次是误工、护理、营养问题。一般误工时间同治疗时间,对人体影响较大的损伤(如腹腔脏器切除、修补等),其误工时限包括必要的恢复时间;对愈合缓慢的有残疾的一般截至评残前月,对损伤后达到评残时限规定,因其它原因未能评残的,其误工时限截至可以评残之月;护理时限是指配合医生治疗、观察和了解病人的病情并照料病人饮食起居由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时限是指在正常治疗和恢复期间,伤者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伤身体对能量的一般需求量,尚需以其它食品做为补充的时间。如一交通事故至左胫腓骨骨折在当地医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半年复查发现骨不连,又到上级医院行切开引流术并抗炎治疗,好转后又行植骨术,前后治疗一年多,后在家休养了一年多才评残,该损伤误工时间如截至评残之月是三年多,又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都较多,我在鉴定时考虑实际情况将误工时间定为医疗时间加一年半的恢复时间,医疗费全部认定,护理和营养时限同住院时间,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意见,经调解结案。
在鉴定实践中,笔者认为,对于轻、重伤问题,我们应严格掌握鉴定标准,尽量以低标准来鉴定,能定轻伤的不定重伤,能定轻微伤的不定轻伤;对于伤残评定,涉及赔偿问题,我们应尽量用高标准来评定,以维护当事人权益;对于医药费用、误工、护理、营养等问题,宜粗不宜细,仅对是否有伤、伤病关系、检查手段的必要性、用药的合理性等问题作分析说明,不对哪些药应当赔偿,哪些不应当赔偿,应当赔偿多少钱等,也就是涉及赔偿价码问题时,作为法医工作者的立场来说,应当只提原则性意见,具体的赔偿由审判人员根据案情实际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