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实行对抗式的诉讼构造。在鉴定人的选任上,虽然《联邦证据规则》规定法官有权指定专家,但实践中主要是由当事人委托。 鉴定人被作为广义的证人予以看待,一般由当事人选定。当事人花费金钱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鉴定人,由当事人带上法庭,像对待一般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 询问18,故鉴定人被称作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 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的方式作证。”但,与证人不同的是,证人必须陈述他曾经察觉到的事实(fact),而专家可以表示意见 (opinion)。专家证人所具有知识、技能、经验或训练,或来自经验或者来自所受教育或者来自这两者。因此,他对某一问题的发言能力往往是以传闻为依 据。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与代理律师合为一体置于同一当事人阵营而与对方对抗,故在美国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
在另外一个涉及一种血液氧化器的专利侵权案中(Shine Vs Benson),原告Shine公司的证人是该专利的发明人,而被告Benson公司的证人是一名著名医生,该医生是在美国被广泛使用的血液氧化器教科书 的作者,被告在诉讼中作了专利无效抗辩和不侵权抗辩,而全部的抗辩理由都是在被告律师对专利发明人和该医生的询问中完成的。
纵上所述,从法、德两国的鉴定人制度和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及其鉴定结论的证据规则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鉴定结论在证据法领域中分别采取了职权探知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模式。而从法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看,职权探知主义有向辩论主义靠拢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