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出资。现代市场交易与传统乡土社会的交易不同,交易主体的陌生、“匿名”以及复杂的代理制度是其一般性的特征。因此,为了减少交易的成本,交易双方都要凭靠一定的信息和资料来选择和识别自己的交易伙伴。但是,我们过去在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过渡中,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盲目追求企业注册的“多”、“大”,导致企业的注册资金基本上由企业申办者自由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被形式化和随意化。当注册资金逾千万元的公司竟然不能履行数十万元债务的判决时,我们发现,最初的注册资金不是被抽逃,就是虚拟或伪造。近年来,我们虽然在企业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加强了对注册资金的严格审核,但过去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困扰当前的司法审判。这种交易前潜伏的风险最终统一要求司法来化解,是导致当前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一大重要因素。
(二)虚假账务。现代市场交易大都要通过银行来统一结算,因此,一个企业有一个确定的基本账户是现代市场经济对交易主体最基本的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机关为了吸纳资金,默认甚至唆使企业在自己的银行开设多个账户,有的还向企业承诺一起来对付司法机关的冻结或划拨。
(三)虚假地址。企业的住所是企业设立登记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它在企业交易的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法律文书和确定管辖的重要依据。当前,自然人的人户分离和法人住所地的频繁变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而使人民法院的送达与执行因找不到“受送达人”和“被执行人”而颇显无奈。
(四)虚假担保。担保是设定一定的财产负担来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增强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在现实的交易实际中,多数担保是在行政命令下被迫设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企业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捏造虚假事实合谋欺骗债权人;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骗取保证人。这些情形导致了重复抵押、虚假保证等现象在市场交易中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矛盾和问题,全都要通过司法来最终解决,从而使法院陷入窘境。(五)虚假鉴定。司法判断的前提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而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最初的技术性判断。我国现有的鉴定、评估等中介组织有些是依靠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垄断而维持其生存,而不是根据信誉来维持其生存。因此,凭靠垄断而生存的鉴定、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所做的技术性判断,很难保证其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由此导致的对案件事实裁判不公的结果,又要由司法机关来全部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