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判决书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认为,李解香和陈兴和向国土房产局请求安置补偿“毫无法律依据”,原因是“李解香与鹏铁公司是否存在租赁合同,与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无关。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国土房产局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算是妥善解决了,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给了我们合适的补偿。”昨日下午,李解香告诉记者,法院两度判决他们败诉之后,有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对他们进行了合适的补偿,目前粮库工地已经开始勘测施工。
“果苗和林木作为果农的私人财产,肯定是需要得到补偿的。”昨日下午,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明认为,尽管果农不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但是果农在和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租赁协议之后,其投资收益属于合法收入,理应得到合理的保护。
陈旭明律师分析,《物权法》没有对于此类补偿作出具体的条文规定,不过《物权法》中“公私财产,同等保护”的理念,对于处理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果农的补偿,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是物权法起草工作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国有财产:《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集体财产:《物权法》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私人财产:《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