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早些时候,何汝恩将一套住宅赠予其弟居住,并于2007年10月5日和其弟签订了赠予合同。随后,他们前往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房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告知他们,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首先得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再到房屋评估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同时还得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
对此,何汝恩提出了质疑。但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却认为,他们是按有关规定来执行的。不办“公证”、“评估”等相关手续,就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何汝恩以房管局此举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7年10月10日将嘉峪关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登记,在登记范围内行为,不得进行超登记职责范围内的公证、评估行为。
办理过房屋过户的市民都知道,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要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等手续。既然是“规矩”,为什么何汝恩说房管局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何汝恩告诉记者,以前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物权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物权法》还特别注明,以上情形为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另外按照《公证法》的自愿原则,只有当事人提出了公证申请,即可受理公证申请;若当事人不提出公证申请,有关部门就不能强行要求当事人进行公证。因此,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为也违背了《公证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