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房产公司将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委托协议书》无效,请求返还评估费用4500元。
咨询公司辩称,《委托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有权收取费用4500元。
2007年7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咨询公司无房地产评估资质而受理业务,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规定。法院遂判决《委托协议书》无效,咨询公司所收房产公司4500元评估费用应返还。
1、房地产评估属特许经营范围。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中第110项显示,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故房地产评估的经营活动属国家特许经营的范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2、《委托协议书》依法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
本案《委托协议书》虽经当事人同意签订,但因咨询公司并无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其超越经营范围受理房地产评估业务,属于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的行为,依法无效。故本案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