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伤残鉴定的,与司法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时的,在鉴定时效内出结果;未约定的,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法院与劳动能力鉴定无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