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有效执行,还必须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综合保护制度和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戒制度。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和综合保护制度已穿插在前文有所讨论,下面仅就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惩戒制度的构建作如下探讨。
在国外,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处罚,也有被判刑事处罚的 ,有效地督促了证人出庭作证,维护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鉴于此,我国的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惩戒制度可为:(1)正式庭审时,由法官向没有出庭的关键证人再次发出传票或下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接到传票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由庭审法官对其行为判决为蔑视法庭罪,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2)对证人到庭,但在庭审时拒绝承认已作的证据,同时又拒绝说明理由,不再继续作证的可以对其行为判决为蔑视法庭罪,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3)对于关键证人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或多次出现翻证情形,严重干扰了法庭的正常审理的,可以当场以蔑视法庭罪判处证人一定的行政罚或刑罚;(4)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应记录在案,建立证人诚信档案,以约束证人今后的作证和再次作证时的证据采信程度;(5)对庭外作证的出庭证人,如在刑事案件判决前作证,没有严重影响案件的,可以减轻证人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严重影响案件的,则应视证人的所作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影响程度,判决相应的行政罚或刑罚。对此项法律惩戒制度的运用必须从严把握,同时对因证人所作的证据而影响的案件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纠正可能已出现的错误审判问题。鉴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所以对其的处罚应该坚持从轻原则,适用罚金、拘役、缓刑。
1、汪海燕、胡常龙著:《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中国证据制度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苏凌等著:《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刘国清、刘晶著:《刑事证据规则实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6、陈伟明、汪建成著:《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