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曾分别于今年5月10日、9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指控茅以宁、熊川以在媒体报道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橡果国际)负面新闻相要挟,向该公司索要钱款。2006年7月7日,在北京朝阳区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B座17层,茅以宁从橡果国际企划部经理蒋宇飞处索得15万元。同年7月27日,茅、熊二人在温特莱中心欲再次向该公司索取25万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检方指控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15万元,系二人共同犯罪所得,予以认定;但是关于两被告在7月27日再次索取25万元的指控,法院经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认定指控有误,予以纠正,本案的部分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涉案的赃款部分起获并交还受害人,部分在案,据此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2006年上半年,《财经时报》记者熊川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信息中得知,橡果国际存在虚假广告,并有读者反映橡果国际有些产品的说明书系抄袭。据此线索,熊川对橡果国际的电视直销产品进行了调查,走访了有关质量管理部门。
当年7月3日,《财经时报》第四版刊发一组报道??“电视直销:简单而粗鲁的‘强暴?薄?跋?颜撸何乙?嫠?焙汀跋鸸??剩焊炙可?系谋├?保?恼氯衔?把趿⒌谩薄?鞍?仗┛送?拍系列”、“视乐奇摄星系列”等橡果国际旗下十多种产品存在虚假广告宣传。
报道随即被多家纸媒、网络转载,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文章刊发时,正值橡果国际紧锣密鼓筹划于7月28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敏感时刻。
于是,橡果国际一面私下托人找作者熊川,一面到《财经时报》编辑部交涉。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文章刊发的第二天,即7月4日,与橡果国际企划部经理蒋宇飞熟识的商人朱自方致电其曾在媒体工作过的朋友茅以宁,让茅设法找到作者说情。
茅以宁查询后,获知作者是自己在《21世纪经济报道》工作时的同事熊川。当天下午,蒋宇飞打电话给茅以宁,让茅出面斡旋。晚上,朱自方又给茅以宁发来短信,请茅务必帮忙,事后酬谢。
不过,令人奇怪的是,第一次庭审时,蒋宇飞承认,早在7月4日,他就委托家人代表公司向警方报警。此外,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7月8日,橡果国际再次书面向警方报警。
在橡果国际两次报警之间的短短四天时间内,茅以宁已经在7月5日联系上熊川,后者表示还有后续报道。茅请熊川务必不要刊发第二组报道,熊川称参与报道的还有两个同事,并隐晦地让茅以宁去跟橡果国际谈。据案发后警方在茅以宁、熊川的电脑中起获的两人聊天记录,当晚10时,茅以宁在即时聊天工具上,再次向熊川提出不要刊发后续文章。熊回复:“你告诉那边,有劳兄弟从中牵线。我们手上的料还是很猛的,国家工商总局都接受了我们的独家专访。”
7月6日,茅以宁致电蒋宇飞,要价70万元。在5月10日的庭审中,茅承认这个价格并非熊川授意,“我是凭直觉想应该这么多。”7月7日凌晨,蒋宇飞回话给茅,表示只能给25万元至30万元。
据茅以宁庭审中称,他将此数目告诉熊川后,熊认为钱太少,说:“参与报道的共有三个人,每人10万,加上给你的10万,至少要40万。”随后茅以宁向蒋宇飞转达了熊川的意思,并提出自己的那10万元可以不要。于是,双方说定30万元解决此事,不再加钱。
7月7日晚6点半左右,茅以宁在蒋宇飞的办公室拿到了第一笔15万元现金。随后,茅告诉熊川钱已到手。但茅后来把这15万元用于炒股,并未立刻交给熊川。熊对此也表示认可。
7月26日,从广州出差回京的熊川接到了茅以宁的电话,说橡果国际的朋友想见见他,化解误会。二人此时并不知道橡果国际早已报警。
7月27日晚,熊川、茅以宁应约来到位于东三环的温特莱大厦二层饭店的包间,见到了橡果国际副总裁胡国辉和蒋宇飞。案发后公安机关笔录显示,该过程已经被警方监控,警方的便衣就在包间外蹲守。蒋宇飞还偷偷录了音,事后提交法庭作为证据。
录音显示,橡果国际的人先是表示:我们总觉得这件事有人在背后搞。后来又表示既然见了面,大家就是朋友了。饭后,蒋宇飞拿出两个上面放着手机的纸袋,声称里面装有他们公司的产品,作为礼物送给二人。
拎着纸袋的熊川、茅以宁一出包间,即被等候门外的警方便衣人员拦住,表示橡果国际打电话报案称被人敲诈。便衣人员还在熊川纸袋的三星手机下面翻出25万元现金。
当晚,熊川和茅以宁被带至公安机关讯问。次日,“涉嫌敲诈勒索”的茅以宁、熊川被朝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1日被捕。2007年2月27日,检方正式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不过,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两次开庭中,茅、熊二人均坚称事先根本不知第二笔25万元现金的事。
对此,蒋宇飞则声称,根据事先商定,25万元是40万元的余款,茅以宁和熊川是知道的,并当庭提交了吃饭的全程录音资料。然而,当庭播放的录音显示,自始至终,橡果国际的人都没有向茅、熊二人谈及25万元的事。
究竟是记者敲诈勒索,还是商家设套陷害?这也成为两次开庭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5月10日,第一次庭审中,出庭作证的蒋宇飞曾表示,通过茅以宁牵线,橡果国际最终决定给熊川40万元。但对于两被告辩护律师“为何报案后还要给钱”的提问,蒋未作合理解释。
9月10日,第二次站在法庭上的熊川认为,橡果国际在找茅以宁之前就报了警,在约二人吃饭前也报了警,完全是陷害。
自认为是“橡果国际委托人”的茅以宁,则自始至终表示自己无罪。他说:“我知道这么做违反了新闻界的职业道德,但是否构成犯罪我不知道。我没得任何好处,没做违背良心的事情。”
来自北京鑫河律师事务所的王韬、常瑞峰两位律师,也为茅以宁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茅以宁事先并不知晓关于橡果国际的负面报道,不具备与熊川进行合谋的故意。茅以宁只是代熊川收取了15万元;至于检察机关对后来再给的25万元及商务通手机的指控,是橡果国际为了配合警方而采取的手段。况且有证据表明,茅以宁曾明确对蒋宇飞表示,自己的那10万元不要。
律师认为,茅以宁主观上不是为了占有橡果国际财产,而是受其委托处理危机公关,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和熊川交涉,并没有对公司进行威胁、要挟或者恫吓,因此,茅以宁依法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过,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茅以宁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理由。法院认为,茅以宁、熊川经过共谋之后,向橡果国际施加压力,索要钱财。茅以宁具体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与熊川形成共犯。
对于熊川当庭无罪的辩解,法院认为,熊川与茅以宁共谋之后,决定由茅以宁以其名义实施敲诈行为,与茅以宁形成共犯,应当对茅以宁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驳回了熊川辩护人关于熊川系从犯、犯罪行为未遂的辩护意见,以及对其免除、减轻、缓刑的建议。法院认为,熊川能够决定敲诈的数额,与茅以宁共同犯罪中,并非次要或起辅助作用;熊川与茅以宁是共犯,且第一笔15万元为犯罪既遂。最后,法院仅采纳了辩护人对熊川从轻处罚的建议。
该案未开庭宣判,判决书直接发到了在看守所的熊川、茅以宁手中。二人当即口头提出上诉要求。
另据悉,去年7月28日,橡果国际未能如期上市;而在此案首次开庭的前一周,即今年5月3日,终于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