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是不正之风盛行之下的正义行为。能帮助执法执纪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挖掘案源,惩治腐败,打击犯罪;举报犯罪,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从被举报者角度看,举报(举报人)又是他们的克星,贪官污吏和搞不正之风的人,从内心仇视举报,加之举报人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遭到打击报复。因为怕打击报复,使本来法律支持的应该是实名举报,而不得不换种办法,采取匿名举报。无论从哪个角度,举报人都需要得到保护,而且强有力的保护。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群众参与打击犯罪的热情,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6年5月就制定颁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在1996年7月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又就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建立严格保密制度,认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等,为保护举报人在制度上作出了充分准备。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现实中,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央视《新闻调查》曾报道的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因举报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先后两次被单位辞退,甚至被劳教1年;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因举报遭报复,被砍断脚筋;还有四川的肖启伟、湖南的胡卫民、上海的陈晓兰、哈尔滨的王雪原等几位医界举报者,也因揭开了医疗腐败的盖子,反被业界视为“异类”,称做“叛徒”,或愤而辞职,或远走他乡,个个陷入了生存困境。
举报人得不到保护反遭打击,“流泪”又“流血”,伤了举报人的心,也带来了消极影响。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概括目前反渎职侵权犯罪“三难一大”中,就有“发现难”,发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渎职侵权犯罪不去举报,不举报的原因又在于怕得罪人,被打击报复。线索发现都难,就不用说查证和处理了。
举报人频遭打击报复,主要原因是中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相关规定,但只是政策性规定,对报复者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没有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导致泄密事件不断发生。没有法律的有力救济,公民怎么行使自己举报的权利?公民如果屡受打击,谁还有胆量举报?保护举报人的措施无疑亟待加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笔迹鉴定”,对于完善保护举报人措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一是有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这个背景,容易产生错觉,在执行上犯临时性的毛病;二是缺乏保证规定有效执行的配套措施,在执行上缺乏约束力,容易使好的规定起不到好的作用,甚至落空。鉴于此,有必要呼吁建立举报人保护法,把保护举报人上升到法律高度,这样,会大大地增强其约束力和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