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广西电影公司(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200多万投资证券一级市场,申购新股和国库券买卖,由该公司职工吕某辉承包经营。双方签定了协议,约定:电影公司资金只能投资证券一级市场,不得违反规定进入二级市场炒作,不得私自划转资金。
1998年3月12日该公司在给广西证券营业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上也写明,公司资金“不得从事非新股和国债的炒作”。但从1998年5月15日起,发财心切的吕某辉就擅自将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炒作。
1998年8月18日,吕某辉为进入二级市场,在递交给广西证券营业部的广西电影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上,写上要求“做一些二级市场的短差”等字样,并伪造时任公司经理秦某的签名并签上“同意”等字样。同时,吕某辉又给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盈利对账单,致使公司于1999年6月至2000年2月又先后投入资金500万元委托吕某辉操作。
2002年4月,该公司在清盘时,发现吕某辉虚报证券交易信息,其所有的交易记录在广西证券营业部的对账单上没有记载,且无营业部印章。吕某辉将公司资金投入二级市场后,已造成严重亏损累计达120万元。该公司随即停止了吕某辉的操作,并对其买卖证券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审计。
检察机关认为,吕某辉伪造公司领导签字,虚构证券信息资料,造成公司亏损120多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国有企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