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GB/T 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中第5.2.2.4.3条款方法对该车最高车速进行测试,选取同款同型号的三轮电动车在试验跑道上设置100m的测试区间进行测试。最高车速计算:v=720/t 。式中:v—最高车速,km/h。t—往返通过测试区间的时间,用秒表测定三轮电动车往返通过测试区间的时间,分别为22.07s,22.73s。经计算取其平均值得v=32km/h。
首先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3.1条对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该车是由电动机装置驱动行驶,故该车属于机动车。
其次依据该车的最高速度分析约为32km/h,据此,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3.5条对摩托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d) 电动车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此处分析,该车具有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且由动力装置驱动的,无人力骑行功能,且行驶速度大于20km/h,符合摩托车特征。
其次根据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中第3.1.1条对机动轮椅车规定: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注,在本标准中内燃机均为汽油机。注2:此车是为下肢残障者设计,一般为正三轮,全部由上肢操作,并且有残疾人专用车的标志,是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又称残疾人三轮摩托车。经检验,该车是由电机驱动,车身未张贴残疾人专用车标志,不符合上述条款,故该车不属于机动轮椅车。
然后根据GB/T5359.1-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中2.1.1条对轻便摩托车定义: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若使用发动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且发动机的最大净功率不大于4kW,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三轮对称布置的车辆。该车最高车速约为32km/h,小于50km/h,符合轻便摩托车特征。
最后根据GB/T 5359.1-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中2.1.5条对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定义: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对称于纵向中心平面布置的轻便摩托车。因此该车符合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征。
综合上述,无号牌“格力仕”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是正三轮轻便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