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即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存在住房公积金缴纳关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本案被告20XX年1月29日提出辞职,申请人于20XX年2月16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办理了被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封存手续。
综上所述: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告提供的与XXXXXX20XX年3月16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系20XX年12月份劳动仲裁程序开始后补签的一份虚假文件,即该劳动合同及印章的形成的真实时间并不是20XX年3月16日,有可能系被告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而故意制作的。
如若司法鉴定证实被告上述伪造证据行为真实存在,鉴于被告在仲裁、一审中屡次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情节极其恶劣,为维护司法的权威,申请人恳请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被告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