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办法名称中“登记”一词,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种法律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登记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形式之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决定》的 规定,作为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具有行政许可法赋予行政许可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登记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准入管理、执业 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违规处罚管理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现有机构名义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质是一种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即资格(或行为)许可;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并以新设机构的名义 专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即机构设立许可。现阶段第一种形式的许可占大多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管理、二次准入”的管理模式,两规章将第一种行为的许可 设定为普遍形式,将第二种行为的许可设定为特殊形式。
由于司法鉴定结论在诉讼证据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能否维护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直接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考虑到目前 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结构、层级结构和专业结构不尽合理,市场调节手段尚不成熟,因此,如果不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加以积极引导,极易出现因过度竞争或者 不合理、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混乱。鉴于司法鉴定不是市场化、中介性的竞争性行业,不能完全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因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对于不符合发展 要求和规划的从业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采用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符合现阶段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也符合我国 国情,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司法部今天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为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贯彻实施提供了依据和操作规范。为此,本网记者今天专访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请他就两部规章进行权威解读。
两办法名称中“登记”一词,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种法律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登记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形式之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决定》的 规定,作为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具有行政许可法赋予行政许可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登记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准入管理、执业 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违规处罚管理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现有机构名义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质是一种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即资格(或行为)许可;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并以新设机构的名义 专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即机构设立许可。现阶段第一种形式的许可占大多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管理、二次准入”的管理模式,两规章将第一种行为的许可 设定为普遍形式,将第二种行为的许可设定为特殊形式。
由于司法鉴定结论在诉讼证据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能否维护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直接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考虑到目前 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结构、层级结构和专业结构不尽合理,市场调节手段尚不成熟,因此,如果不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加以积极引导,极易出现因过度竞争或者 不合理、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混乱。鉴于司法鉴定不是市场化、中介性的竞争性行业,不能完全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因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对于不符合发展 要求和规划的从业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采用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符合现阶段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也符合我国 国情,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已经涉及到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多达近二百种。司法鉴定满足诉讼需求,为司法活动提供技术保障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得到司法机关 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为促使司法鉴定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推进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两规章既明确规定从事《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 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未纳入《决定》调整范围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 可以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后逐步纳入管理范围。
两规章规定,在司法鉴定管理中,研究探索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和“二次准入”双重管理模式。这种两结合的管理制度和双重管理 模式既包括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结合,又包括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与相关技术鉴定行业管理部门的结合。但由于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建立,主 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之间如何相互合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尚处于逐步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故两规章对此作出原则规定。
司法鉴定管理框架的确立,需要各项基本制度的支撑,其中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制度、司法鉴定质量检测监控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 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规范并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协调、 健康发展。从规章制定的体例和篇幅考虑,两规章只规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上述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留 出一个接口,以便今后与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相互衔接。
统一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是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 管理行为,是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载体。对此,两规章明确规定,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国家名册实行信息定期更新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