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原始状态下的人们相互缔结的契约。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产生的税收本质论主要有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无论是交换说还是公共需要论都向我们展示,税收实际上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契约:人民向国家纳税,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因此,纳税与征税两者的逻辑关系应该是,先有人民同意纳税,而后有国家征税,国家征税的意志应以人民愿意纳税为前提。也即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而不是为征管而征管。“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须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们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论文中国的纳税人权利的认识来自WWW.66WEN.COM免费
如果说税收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契约,那么在税收契约中,政府实际担当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那么纳税人的权利则成为应当。同时,公共物品的概念在这里成为关键。缪博认为,总的来说,公共物品的特性构成了集体选择存在的理由。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私人物品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特点,私人物品的供给和生产通过自由市场就可以实现。但是对公共物品的生产、消费因为存在成本和收益外部性问题,所以有着搭便车的现象,形成公共物品领域的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提供公共物品。具体而言,又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纯公共品,其特征是消费不具有排他性,收费又比较困难的,如国防、军队、法院、环境保护等等。另一类是准公共物品,其特征是消费不完全具有排他性,如公路、学校、公立医院等等。此外,政府还应该承担维护公序良俗、社会价值、社会最低保障和社会福利供给的职能,纳税人因此而形成相应的社会权利。这种权利的供给由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共同完成。
公共物品的提供于整个国家而言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其涵盖的范围主要有:行政管理、国防、外交、治安、立法、司法、监察等国家安全事项和政权建设;教育、科技、农业、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救灾救济、扶贫等公共事业发展;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建设、环保、生态等公益性基础设
公共财政的特征在于国家在管理体质上的“公共性”,公民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议机关,代议机关通过审议、批准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管理财政收支,形成代议机关受托于民、政府受托与代议机关的公共的财政关系。无论是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还是政府如何使用财政收入,提供何种公共物品的服务,都与公民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其产生都必须以公民将自己个人的财产让渡于国家为基础。
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政府的权力过大,无论国民怎样强调自己的权利,依然是弱势群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具体而言如果不对国家的权力进行制约,则纳税人的意志就会遭到肆意践踏,其应有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因此国家权力应该以纳税人的权利为界限。
民主社会,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不能只规定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公共财政基础的经济根源看,还是从民主社会中权利和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角度看,纳税人的权利理应收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