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职业的特性,使各国对司法官的行为惩戒都比较慎重,惩戒程序也比较严格。多数国家采取了弹劾程序或审判程序。根据我国的法制结构及其运行规律,惩戒程序不宜采取西方的审判弹劾程序,但也不宜继续实行缺乏公开性的行政决定程序,而应对现行的这一程序进行改革,增设听证程序,以增加惩戒程序的公开性。听证程序适用于被调查人对惩戒委员会的调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情况。被调查人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程序时,委员会应组织听证会。听证会应公开进行,被调查人可以聘请律师共同进行听证答辩,惩戒委员会在听证基础上,实行多数表决的合议原则,通过惩戒处分结果,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
面对社会变迁,中国法制实现现代化,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制度设计、理性认识和感性体验相结合,先进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相协调融合的过程,既需要制度的变革,又需要理念的更新。中国检察制度从形成、发展到今天,对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保障人权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因其基础性研究的薄弱,使人们对它的认识远不如对审判制度认识深刻,尤其对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产生的特殊历史条件、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检察机关与三权分立框架下的检察机关之地位、作用之区别没有深入研究,使得在通过改革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探讨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三权分立框架下的检察制度模式作为分析工具,研究中国检察制度,从而得出否定中国检察制度的结论。因此,分析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不同宪政下的实践模式及其功能,揭示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合理性,是研究中国检察改革的内在要求。
与制度的变革相比,法治观念的培育与养成是缓慢渐变的过程,这就决定中国的司法改革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注意改革的渐进性和阶段性,制度的改革先行,但不能远离中国现实之法律文化,否则,完善的制度设计因没有相应法治精神和文化的支撑,其改革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甚至南辕北辙。民众之法治观念的养成有助于营造崇尚法律和公正的司法环境之基础,而司法官之高素质及其法治理念则是实现现代法治的核心。所以,改革现代司法官制度,实质性地提高司法官素质和培育其理性的司法理念,是司法改革,包括检察改革的重中之重。
[32][33]前引[18],林钰雄书,第114 页,第111 页。
[34]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82 页以下,第334 页以下;郝银钟:《论逮捕权的优化配置》,《法学》1998 年第6 期;陈卫东:《把批捕权交给法官》,《北京青年报》1999 年10 月22 日。
[35]张智辉:《也谈批捕权的法理》,《法学》2000 年第5 期。
[36]刘立宪、张智辉:《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79 页。
[37]史立梅:《刑事诉讼审前司法审查机制研究》,《诉讼法学研究》第2 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年版,第167 页以下。
[38]分别化制度的理由是司法系统各不同部门及专业法律工作是各自独立的完全不同类型的法律工作。工作类型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都是互不相关的,各自独立的专业法律活动,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因而应根据不同类型法律职业特点,采取不同的从业资格标准和资格授予程序和方式,司法从业资格分别化的制度性根源是绝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参见廖中洪:《司法从业资格一体化探讨》,《现代法学》1998 年第6 期。
[39]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148 页。
[40]马进保、易志华:《论对失职法官、检察官的惩戒》,载陈光中主编:《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