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的就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刑罚具有及时性和确定性的特征。
惩罚犯罪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说它是公正的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从犯罪的那一刻起,到接受刑罚的那一刻止,一直要承担心理上的种种想象,这是人类的天性,它给犯人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显然,我们不能因为人为的制度的原因而使罪犯无尽止地忍受折磨。这种折磨是超出了刑罚之外的,因而是不公正的。说它是有益的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刑罚的规诫作用也就越容易实现。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从而削弱刑罚的力量。
刑罚的另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确定性,这是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任何犯罪,都必然地将要受到刑罚的惩罚,这种必然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倘若有一丝丝的希望,可以让人觉得犯罪后也许能够逃避刑罚,那么机会主义给人带来的诱惑,将会胜过任何严厉的刑罚给人带来的恐惧,从而导致人们步入犯罪。我想强调的是,即使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某些轻微的犯罪不予惩罚,那也是立法者的事,而不是法官和检察官的事。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它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检察官在这方面作出的任何宽恕,只会是越权,后果必然是司法的不公正。
不人道的刑罚,固然是一种灾难,但那毕竟是针对少数个体而言;而人道主义在刑罚中的滥用,同样是一种灾难,而它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众利益,是使刑罚变得毫无意义。
可以发现,我们强调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同样有人道主义的成分在里面,为减少罪犯任何不应得的痛苦,为保证大多数人的幸福,使刑罚具有了及时性和确定性的特征。为什么都是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暂缓不起诉”的决定,却破坏了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使刑罚变成了检察官员口头上可任意改变的东西呢?
其实,即使站在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检察院的这一举动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如果说是出于“大学教育理应首先在道德教育而非‘用重典’上用力”,我想犯罪的事实已经宣告了道德教育在该学生身上的失败;如果说是出于“宽容和理性”,那么被生活所逼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民工们更值得同情,但他们却由于现实的原因而得不到“暂缓不起诉”的特权;如果说是出于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比较及平衡,“一个孩子(大学生是不是还能称为‘孩子’?)考上大学不容易,一旦被提起公诉,实际上也就同时宣告了他的大学生涯的结束,葬送了一个人的前途”,那么检察院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给不同的大学划分出三六九等,越是高等级的大学的学生,“暂缓不起诉”的条件也就会越宽松,因为他考上这所大学更不容易,他的前途可能更大……只是这样一来,“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何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