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深入考察各种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观点之后,弄清了刑法学中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争论,进而要正确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还必须了解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之间的逻辑联系,具有客观性、时序性、多样性的特征。
⒈客观性。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首先表现在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均属于客观世界的范畴,一旦产生,就形成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其次表现为一种动态的客观存在,犯罪是社会生活中一部分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有密切联系,也与行为人个人的情况有关;其三表现为一种条件性的客观存在,以犯罪的实际存在为存在前提,如果不存在犯罪,也就不可能有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决定在判断有无因果关系时,不能从一般人或者行为人对因果关系有无预见出发。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作用于并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二者就客观地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要正确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就应当遵循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遵循客观的认识规律,从案件的真实情况出发,进行大量的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密切注意动态中事实与条件,把握各种现象之间联系与区别,才能查明因果关系,而不能单凭主观臆断、粗枝大叶地乱下定论。
⒉时序性。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与结果的时序性是不可逆转的,作为原因
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序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当要了解危害结果情况时,就应从行为之后的事实现象中去寻找答案,而不是行为之前;反之,要了解危害行为情况,则应着眼于危害结果之前。
⒊多样性。客观普遍的刑法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呈现复杂多样的态势,具体可归纳为三种情况:⑴由一个危害行为产生若干个危害结果,其中又可分同类与不同类危害结果,如造成数人死亡的某危险物品肇事案,属一个危害行为造成数人死亡的同类危害结果情况;而如果同时还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则属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不同类危害结果的情况。⑵由若干个危害行为产生一个危害结果,其中也在存在同类与不同类行为之分,如数人共同殴打一被害人致死,属同类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情况;在数人分工盗窃财物案中,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销赃,此属不同类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情况。⑶由若干个危害行为产生若干个危害结果,依上又可划分为三种情形,即同类危害行为产生同类危害结果、同类危害行为产生不同类危害结果、不同类危害行为产生不同类危害结果。
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集团犯罪或共同犯罪中,不仅有助于确认共同犯罪的性质、各个共犯的作用与责任,还有助于正确地解决各共犯定罪量刑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