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114名被告人中只有4人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仅占总数的3.5%;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的有110人,占总人数的96.5%,其中64人初中毕业,占总数的56.1%,38人小学毕业,占总数的33.3%,文盲8人,占总数的7%,涉案被告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绝大部分被告人不懂得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也想不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间纠纷。
2、年龄偏小,平均年龄只有29.3岁。114名被告人中年龄在35岁以上的只有19人,不足总数的17%,其余人员中有未成人8人,其中在校学生4人。由于年龄偏小,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和刚满18周岁的青年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非观尚未完全形成,不能正确区分善恶美丑,在遇事时头脑往往不够冷静,易冲动,最终导致发生刑事犯罪。
3、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及其它损失。114名被告人中只有6名不思悔改,不承认所犯罪行,占总数的5.3%,其余108名被告人中除5名因家庭困难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外,其他被告人在庭审前或庭审中均已全部或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各种损失。如柳高飞伤害案,柳高飞因乘车问题与王山岭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柳高飞将王山岭头部打成轻伤,由于柳高飞积极赔偿了王山岭的各种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柳高飞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4、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所处刑罚较低。114名被告人中只有24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占总数的21.1%,其他均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22人,占19.3%,拘役的26人,占总数的22.8%,管制1人,免于刑事处罚1人,其余的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
5、犯罪前饮酒,引发纠纷。114名被告人中酗酒犯罪的有21人,占总数的18.4%.如关志俊故意伤害案,关志俊与本村的关志杰因喝酒发生口角,酒后关志俊持刀闯入关志杰家中,将关志杰的头部、右手拇指及崔凤珍的左手砍伤,其中崔凤珍的损伤构成重伤,关志杰的损伤构成轻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关志俊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共计41527.6元。
6、女性犯伤害罪比例较小。114名被告人中只有4名女性当事人,仅占总数的3.5%.
7、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纠纷。114名被告人中,因宅基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通风采光权引发的案件为17件,占总数的14.9%.如段清忠伤害案,2002年5月27日8时许,段清忠因其儿子段守苍与段清营家发生宅基纠纷,段清忠用斧头将段清营砍成轻伤,将段清营的妻子砍成重伤。
8、累犯或有前科的少,多为初次犯罪。114人中只有4人曾被判处刑罚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占总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