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观点认为,侵入他人住宅和盗窃、抢劫、抢劫致人死伤、伤害、杀人、放火等各种犯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出于抢劫预备的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的时候,就是抢劫预备罪和侵入住宅罪之间的观念上的竞合。基于杀人预备的目的的时候,也是如此。[8](P99)国内有学者认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处罚,不按数罪并罚处理。[9](P714)笔者认为,若承认牵连犯的概念,在行为人事先就怀有实施盗窃、抢劫等企图而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和随后实施的盗窃、抢劫等行为,确实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按牵连犯处理是合理的。如不承认牵连犯的概念,则由于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实行数罪并罚也是合情合理的。当然,在行为人非法侵入住宅后才产生盗窃、抢劫的意图的,即使承认牵连犯的概念,也不属于牵连犯,而应该数罪并罚。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日〕大谷实.刑法各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日〕大塚仁.刑罚概说(各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
[7]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8]〔日〕大谷实.刑法各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