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没有构成要件概念,也不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其犯罪论组成内容,其犯罪论体系也不以构成要件为理论支撑点。但是研究者为了方便,有时也将其犯罪论体系冠之以犯罪构成的名称。有学者认为就刑法的共同性质来说,不论哪种刑法理论的犯罪论体系,其性质和功能都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学说。因此也把英美法系的有关犯罪成立的理论框架在此做了归纳与分析。这样无疑的是方便了和大陆法系的理论进行比较。英国学者的观点认为英国刑法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客观情况这两方面决定犯罪是否成立的。
在共同的行为观这种认识基础上,他们必然都会把具体行为拆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然后再对其中的不同内容作各种适合本国实际的理论解释,根据实际需要认定犯罪或者责任。
美国刑法虽然基本是由英国刑法发展来的,但是也有其特点。美国刑法的犯罪论体系可称为“犯罪构成双层模式”。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方面内容,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指诸种合法辩护的排除。犯罪本体要件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所有犯罪都不得缺乏这两方面内容。“”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要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如果按照大陆刑法的眼光来分析英美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可以说其本体要件基本是构成要件的内容,即客观行为及其主观状态,也就是行为的客观面和主观面,这基本上就已经把犯罪行为统一在一个理论范畴之内;而所谓责任充足条件,其实只是有关刑事诉讼上的一些有关责任方面的辩护具体内容,是诉讼活动中辩护理由的总结和上升后演化的实体范畴,有些类似于大陆法系中违法论和责任论中的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的内容。所以,即使按照美国刑法自己的体系来分析,其犯罪体系第一层次中犯罪主要部分也已经是把犯罪的主客观两方面内容基本规定完结,只不过在责任部分继续排除更多的一股性质符合而具体个人无刑事责任的情况而己。
应当说这其实与大陆法系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后继续需要在违法性和有责性方面的排除没有什么很大的本质差别。因此总的来说,其在组织结构上亦有自己特色,但法律原则实际仍然是基本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