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赋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某段时间内独家的使用、垄断权,是以其最终为社会大众所免费利用为条件。这样做的好处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可以因为智慧成果得到收益,而又因该智慧成果的期限性,收益受到牵制,又促使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投入新的资金、智慧去开发新产品、创作新作品。而社会大众,或是因缺少人力、财力、智力支持,或是因行业不同不便投资新领域,或是作为纯粹的消费者,对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付出高于普通商品价格的经济利益后,可以分享现代科技与智慧成果,促进社会的共同进步。
所以,已公开出版或者使用的现有、公有领域的技术,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更不屑说公有领域之作品了。但商标权似乎与前两者有些不同。通过上文我们可以得知,《商标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是否具备独创性,它只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除外),除此以外,其它标志均符合商标的注册的要求。对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而予以注册。《商标审查标准》将《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标准作进一步细化(见上文),仅第7小点提及到“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不会得到容许。
由此可见,《商标法》及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除“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不得注册为商标外,对其他标志是否独创并没有要求,只要标志本身便于识别,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并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便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这申请注册的标志,也许是申请人独创的,也许是一个大家习以为常的词语或图案,也许还可以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例如迪斯尼将其创作的卡通形象申请注册成商标,中国的四大古典名著的名称被申请注册在各类网络游戏上,各种地球仪图形商标及前文所举之“两面针”、“Amarican Standard”被注册成商标等等。
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给商标下个定义。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它可以是文字、图形、字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前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商标的定义与前文所述的商标申请目的决定了商标本身可以不具备独创性。这一点不但在我国《商标法》有所体现,日本《商标法》、美国《商标法》、TRIPS协议均有相类似的规定(即只明确规定禁用条款),并且,他们都有关于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性之规定。
而没有显著性的商标,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商标本身就是不具备创造性或者独创性的?不具备创造性或者独创性的商标,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不是也可以理解成它也许就是公有领域的文化遗产?
警惕知识产权扩张以及相应的公共领域空间缩小,应建立在对新颖性、创造性、对独创性要求苛刻的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基础上,而仅仅作为区分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实则还谈不上对知识产权的扩张及公共领域空间的缩小。是因为,对专利、著作权要求苛刻,就是对科技创新要求苛刻,对专利、著作权要求苛刻,就是对思想创作、思辩成果要求苛刻,对专利、著作权要求苛刻,才可能减少或者杜绝抄袭、不动脑筋的模仿、将公共知识圈地成私有财产。而作为区分商品来源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其立法宗旨在于加强市场管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它实在不宜太过复杂,也不宜太过简单。太过复杂,不易于识别,太过简单,因文字、图案、颜色资源的有限容易导致公共空间被少数人侵占。所以,《商标审查标准》在“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条目下规定了“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不具备显著特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商标注册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规定了一些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才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第六条)。因此,在我国市场上,未注册商标与已注册商标并存(《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除外)。并且,我国对于商标申请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商标申请人只要不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且该标未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局应该授予其商标权。
因此,即便是阿迪达斯的“三道杠”真的不是由阿迪达斯所创作,也不是阿迪达斯最先在中国使用,但中国的企业并没有就其使用的“三道杠”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并且也没有再使用,不管是根据中国《商标法》还是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都应当授予阿迪达斯“三道杠”商标权,而不应以“人们熟知的、常见的商品图案设计”驳回阿迪达斯的商标申请,更不能利用“公有领域”这一概念而驳回。
至于阿迪达斯将“三道杠”修饰于前后襟、衣袖、裤腿边缘是否是作为商标在使用,那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可以再进行讨论。
综上,个人认为,商标也许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但不存在侵占公有领域之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