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于民众的宗旨。在从事法律职业的宗旨方面,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都应当奉行为广大公众和社会服务的宗旨,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法官要随时意识到其享有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而其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要符合人民的利益,法官要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忠于职守、不畏艰苦、廉洁公正、铁面无私。尤其是法律职业者应当信仰法律、严格遵循法律,坚决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的专门家必须崇尚法律,要把法律作为其第二生命,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律应当在法治社会中,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仅是对法律的亵读,也是践踏自身人格的行为。
二、知法懂法。法律职业者应当成为法律的专门家,这不仅是其职业本身所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其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因此法官需要通晓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时也要知道如何正确地应用法律,由于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将抽象的法律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沟通法律与事实与之间的联系,也需要正确地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的漏洞。这些都法官在知法懂法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事实上,一大批经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较多的法律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职业法律工作者活跃于法律各个机构之中,他们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是中国实行法治的根本保障。所以,法律职业者首先必须做到知法懂法,不仅要做法律的“专家”,而且要做法律的“通家”。只有知法懂法,才能信仰法律,严格遵循法律。
三、公正廉洁。司法者平亭狱讼、判断是非曲直必须是公正无私的,才能努力实现司法正义。法官所从事的审判活动常常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拙扬清,带有强烈的“善行”色彩,然而这一切都取决于法官本身是否公正廉洁,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官来说,公正是其基本的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1]而缺乏公正意识的法官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官。法官在审判中要始终保持中立、独立、公正、做到不偏不倚,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公正不仅要求法官始终保持独立的地位,决不可以与诉讼当事人发生任何利益关系,也不得将其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同时也要求法官充分理解法律的正义价值,要有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此外,法官也要了解社会、精通事理,此外,法官也要了解社会、精通事理、具有对事理的综合,分析与判断的能力,事理明晰,法理透彻,逻辑严重谨,才能达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四、稳定居高。按照许多学者的看法,法官在社会中应具有较高的地位和良好的收入,这不仅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自尊感,对自身职业的珍惜以及对社会交往中教养的注重,而且有助于法官对自身公正、廉明形象的维护。尤其是有助于法法独立行使审判权[4].这一看法是不无道理的。各国司法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为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各国普遍确立了法官保障体制。为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使其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定了法官不得兼职、法官的高薪制和退休制,法官具有稳定居高的地位确有利于保持公正廉洁。当然,法官具有良好的收入只是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的,在法律职业阶层之中,法官的收入不可能达到律师的水准,且不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收入。所以,尽管社会应当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收入,但法官更应当意识其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及重要性而始终保持廉洁公正。
五。形成正确的思考方式。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现代职业法律家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考方式。其中包括。第一,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据法律思考问题的习惯。在这方面要表现为具有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法律家不能接受各种违背法律规定的交易和习惯。第二,法律家要习惯于听取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从中找出最佳方案。第三,法律家的思考方式应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绵密的思维而将规范与事实巧妙地结合起来,熟练地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各类纠纷,同时也更注重对于规范的合理性涵义的推敲和综合操作,留心于法条之后的共同规则和指导原理。[5]独特的思考方式也是法律家不同于其他有职业者的特点。
法律职业者总体素质是由社会实践和审判实践中逐渐发展和成熟的,但一些基本的素质,则是以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当然,担任法官与担任律师所要求的基本素质不完全相同,如法官更注意公正廉洁的素质。然而,随着法官、检察官从律师中选拔的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法官、律师及检察官之间的共同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当然,某些素质上的缺陷可以通过实践和学习而得到补充,但对于职业的宗旨,公正廉洁的素质等而言,则是从事法律职业者尤其是对法官而言,是绝对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