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3、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 4、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5、审查是否具有不能接受委托的情形。6、接受委托时,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7、符合收案条件的,办理委托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3)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4)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法院。8、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9、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1)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2)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10、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二、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当进行以下工作:1、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1)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2)收取原件的,应当制作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尽量不收取原件,以降低代理风险)。2、向委托人解释与讨论原审案件的以下事项:(1)原审案件是否属于原审法院管辖;(2)原审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与原审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5)原审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8)原审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三、根据委托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请求:上诉理由:此致?××××人民法院?
五、针对二审特殊情况的考虑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或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可以代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2、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诉请求,可以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发回重审。3、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参加庭审的规则与一审相同。4、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可以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5、二审案件出现调解、和解时:(1)可以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2)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3)代为签收调解书,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八、休庭后的工作1、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申请补正。2、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3、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4、需要补充证据的,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九、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定1、关于实体方面的法律规定2、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3、关于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作者:丛彦国、邮政编码300100、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大厦2204室君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