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制度。行政过程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开,行政主体有义务事先通知那些其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并保证他们有机会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没有事先通知其利益有可能因政府的决定而受到影响的人,一切其他程序权利都有可能毫无价值。”[15]
2、防偏私制度。行政过程中应当保证相对人享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行政主体应当保持中立、公正无私。因为不公正的待遇比结果的不公更使人难以忍受。行政职能分离制度和行政回避制度就是防偏私的具体体现。
3、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决定的产生过程应当是一种理性推论过程,行政主体应保证自己决定的自洽和合理。具体而言,它必须在决定中言明“关于所有事实、法律或记录所载的、通过自由裁量权对实质问题调查的结果和结论,及其理由或基础。”[16]
4、听证制度。听证程序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其中正式听证是一种类似于对抗制的审判式程序(trail-style),旨在对与行政决定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创造一个事先发表意见的机会,从而增强行政决定的社会认同感。
5、信息获取制度。该制度是现代行政的民主、公开这一法治精神发展的直接结果。它通过对相对人可获信息的范围、途径以及遭受拒绝时的司法救济等问题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相对人获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的各种信息的权利。
6、案卷制度。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卷宗材料。案卷制度(又称案卷排他制度)要求:其一,案卷材料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经行政法主体质证、认可的;其二,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后调取的证据或者其他书面材料不得成为案卷的一部分;其三,案卷一旦形成便成为封闭了的“历史”。案卷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恣意与专横,也为随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提供了唯一合法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