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宪法不能进入诉讼,没有相关的制度性实践,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案例,缺乏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的纽带。本来宪法世界是规范世界和现实世界两个部分,但缺乏实际案例的国家中,现实世界中的宪法魅力是很难体现的。这就需要我们的现实中寻找可供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的素材。宪法事例的发现和分析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在宪法学的初学者看来,我国宪法学框架宏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内容贫乏,与政治学的区分似乎不大,与社会实践相隔甚远,似乎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有的学生认为,宪法学课程内容“一般化”,“重复其他课程多”,“大而杂,什么问题都不深透”,云云。[7]这种想法不能说没有道理,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的程度上并不是因为宪法学本身,而是与我国宪法没有具体细致的实施机制密切相关。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至为精当地指出:“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8]实践是理论的先行,人们不能想象,在一个缺乏宪法具体实践的地方能够生长出繁茂的宪法学理论。无米之炊巧妇难为。吴恩裕先生在“文革”期间出版过研究《红楼梦》的著作,成为当时著名的红学家,而他实际上本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9]他的改行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实践,任何法学的健康发展是不可能的。[10]
我国相关宪法实践的贫瘠,是宪法学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宪法学理论、宪法学教学又不能坐等未来宪法实践的自然发生。实际上,宪法实践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已出现了以宪法问题为背景的宪法事例,尽管它还不具有典型的宪法案件的特征(或者学术界有不同的评价),但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上,作为个案仍具有重要的学术与实践价值。这些年,在宪法学课堂上,在有的大学法学院进行的宪法学案例教学,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学生们对宪法的基本看法,即从抽象的宪法原理的认识进入到宪法实践性的认识,丰富了宪法学知识。李念祖教授在他编著的《案例宪法(3)上——人权保障的内容》一书的自序中说:“本书透过宪法案例拼集宪法图象,拼集出司法殿堂中由真人真事交织而成的宪法图象,也检验出”人“对宪法的需要,以及宪法对”人“的价值。[15]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编选了若干具有宪法意义的事例或者案例,从宪法学的角度对它们进行分析。我们承认,本书所讨论的有些事件,有的根本还没有形成为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有的只是行政案件或者典型的民事案件。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宪法的角度对它们进行理论上的讨论,这种讨论,尽管仍有空泛之嫌,但它对于宪法理论的具体化和实践化、对于学生宪法思维的训练,或许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就涉及的内容而言,本书所选择的 个事例或者案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关基本权利的讨论;二是关于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司法权运行的讨论。关于基本权利的讨论占有最主要的篇幅,这不仅是因为保障基本权利乃宪法之价值核心,也在于当前人们对于基本权利的观念与关注。换言之,研习宪法的人们纷纷在普通民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中看到了基本权利的因素,并在对案件的讨论中加入了关于基本权利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