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自身的技术特征,由网络所产生的各种宪法问题一般很难予以简单化的处理或者是置之不理。因此,对网络中的宪法问题必须采取具体而且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解决。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害是非常巨大的。
首先,对网络中的宪法问题加以系统研究。相对于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而言,网络更加平民化、大众化。因此,网络中所产生的宪法问题可能影响的社会公众的范围就更加广泛,而且法律上的后果更加严重。网络中的宪法问题大多是不能采取简单的管理手段加以控制的,如对BBS公共论坛,对那些出轨的言论采取关停站点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有害信息的传播,重要的是应当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应当扩大网上言论的自由度,对明显违法违宪的言论政府应当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措施来加以控制,而不能采取像对其他媒介一样的封锁的办法。
其次,将网络中的宪法问题引入诉讼领域。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因此,一旦出现网络失控的问题,关闭站点可能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对策。但是,今天的社会已经与网络世界密不可分,在防范了网络所带来的违宪违法问题的同时,也存在着阻碍了网络给我们生活所产生的巨大效益的发挥和利用。特别是在重要的经济活动对网络产生极强的依赖性的情形下,必须针对网络的技术特征建立起具体地解决宪法问题的法律纠纷处理制度,才能使网络规范更有效。
再次,建立对网络的有效的法律监控机制。由于网络在传播信息过程中的随意性,因此,从根本上杜绝各种网络犯罪行为产生的动机是非常困难的。这就要求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行为合法性的监控,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来防止各种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从国家安全出发,必须尽早建立独立于外国势力控制的网络系统,通过有效的技术防范来最大限度地维护“网络主权”。
最后,出台《因特网法》,建立规范网络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的网络事业要发展,必须要走向法治化的轨道。不仅要对网络立法,而且还应当建立成龙配套的网络法体系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对法律所提出的新的挑战。其中当务之急就是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因特网法》。
尤其是《因特网法》的调整对象是与整个现实世界相对应的,《因特网法》应当具有小宪法的性质。因此,在因特网世界也要建立特殊的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概念。一定要从技术上保证我国自己创造的因特网的独立性,同时,对因特网上的国际互联采取相应的保证国家安全的技术措施的保护。没有我国自己的因特网,就无法从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意义上来确定因特网世界的基本法律秩序。
由于政府上网工程的开展,政府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所以政府通过网络所实现的政府管理行为更应当建立起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与之相对应,政府的“网上行为”应当对政府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依网行政”应当包含在传统的“依法行政”的内涵中。
由于公民个人与因特网世界的紧密联系,传统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更多地表现为网民在网上的权利,所以,“网民权”作为未来信息社会的主要权利应当写进《因特网法》,并应当注重从宪法的角度加以保护。“网民权”的产生势必导致网民与非网民之间享有法律利益上的差异,因此,传统法律上的平等权的内容也会发生较大变化。
因特网世界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强,不论是因特网世界正常运作秩序的维护,还是对因特网上权益的侵犯,都具有鲜明的技术特征,这就凸现了技术违法和技术犯罪的特征,并给因特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伦理学上的挑战。《因特网法》不仅要规范网民的上网行为,而且还应当对因特网技术作出必要的规范。
由于因特网世界可以通过技术的手段加以控制,所以因特网本身具有财产的基本法律特性,不论是政府,还是公民个人,都可以以财产管理的方式实现不同网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网络权益的相互交换。所以,网络财产权权属的界定以及国有网络资产的核定都应当在《因特网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总之,对因特网的统一立法势在必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鉴于因特网在未来信息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国家信息产业管理部门除了在抓好计算机产业宏观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对《因特网法》的立法问题有一个通盘考虑。争取在5年的时间内拿出一部比较成熟的《因特网法》草案提交国家立法部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