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1页。
(2)朱力宇主编:《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3)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24页。
(4)参见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6)参见周振晓:《也论立法解释》,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7)沈宗灵在其主编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中认为“作补充规定”超出了立法解释的范围;罗书平在《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一文中说:“把对法律规范的‘补充规定'也称之为’立法解释'就值得探讨了。”
(8)参见蔡定剑、刘星红《论立法解释》,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10)司法解释是我国比较有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如果将司法解释看成是法律解释根据主体进行的分类中的一种的话,司法解释也就用以特指由司法机关所作出的法律解释。而司法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审判活动,因此,经典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即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解释,理所应当地应该划归这一分类。但受狭义法律解释观的影响,现在很多流行的观念将司法解释仅仅局限于最高院或最高检所作的规范性解释,排除了经典意义上的法律解释这一有权的个别性解释。这里仅从流行的司法解释的概念和狭义的立法解释概念出发,讨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
(12)参见范愉:《关于法律解释的几个问题》,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
(13)参见万其刚:《质疑立法解释及其得以确立的认识依据》,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10期。
(15)参见陈金钊:《不宜废除立法解释》,载《检察日报》200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