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法律上必须有一个明确定义,安乐死是出于人道主义动机为解除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治疗的病人的极端痛苦,在不违背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由医务人员提供的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加速结束或不再延长死亡过程的医疗性服务,是特定情况下维护病人利益的最高体现。所以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自愿要求解除死亡痛苦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使其死亡状态安乐化。
在我国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不断,对于安乐死这一话题,法律上应该明确安乐死是指自愿安乐死。只有自愿安乐死才能体现它是权利主体积极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才能体现它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才是高呼人权的标榜法治的国度里给予人权的真正尊重,只有给安乐死立法,才能规范现实中的安乐死行为。才能区别于与真正意义上的安乐死相近似的相关行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程序。
注释:
[1]《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 河南人民出版社 赵秉志主编第136页。
[2]《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四卷 法律出版社 游伟主编第97页。
[3]《刑法哲学》修订二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陈兴梁第231页。
[4]《法学评论》总第118期武汉大学主编黄进副主编第40页。
[5]《东方论坛》2003年第4期青岛大学主办冯国荣主编第33页。
[6]《经济与法》2004年第5期群言出版社作者郭春孚。
[7]《道德与文明》97年第6期天津社会科学院、中国伦理学会主编刘锡钧副主编。
[1]《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 河南人民出版社 赵秉志主编。
[2]《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四卷 法律出版社 游伟主编。
[4]《法学评论》总第118期武汉大学主编黄进副主编。
[5]《东方论坛》2003年第4期青岛大学主办冯国荣主编。
[6]《经济与法》2004年第5期群言出版社作者郭春孚。
[7]《道德与文明》97年第6期天津社会科学院、中国伦理学会主编。
[9]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