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立法精神,所谓的“例外”就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此设置了保密审查机制,要求行政机关按照《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一制度安排,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而实践中政府信息是“公开”还是“保密”,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作答。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保密立法衔接困难。与过去长期空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相比,现行《保密法》早在1988年即已出台,彼时并未形成“公开”、“透明”的时代氛围,以致定密标准模糊、程序不严、范围过宽、期限过长等弊端日益显现,许多目前看来应公开的一般性信息都被关入“保密”的牢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设置的保密审查机制,意味着行政机关对信息是否公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难免令人担忧,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是否会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挡箭牌,将大量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装进“国家秘密”的大箩筐,“合法”地压缩乃至剥夺公民的知情权?
应当说,这样的担忧并非多余,近年来,曾有市民遭遇拆迁时,向当地规划局申请公开城市规划信息,但大多被驳回,理由就是“城市规划属于国家机密”,关涉公民权益的城市规划信息被列为“国家机密”,无论如何难以自圆其说,但在法律缺失的情形下,这类托词往往能够大行其道。
修订《保密法》只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相关法制的一部分,《档案法》、《统计法》、《国家安全法》也应尽快纳入修法议程。也只有借助更加开放、更加明晰的制度规范,才能真正达致满足公民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合理平衡,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描绘的“信息公开”、“行政透明”、“知情监督”等民主图景,也才能真正变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