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界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产权进行限制。产权明晰的财产是私人的,财产使用和实现价值的过程是社会性的。所有权社会化是现代宪法的标志,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是实现所有权社会化的基本方式。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巴泽尔认为:“事实却是,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也不能任意使用他人的财产,他们的自由处处受到限制。”〔10〕(P120)探矿企业产权的成立和运行的各方面要受到国家限制,相对其它企业的市场准入来说总是门槛很高。因为“所有权客体满足的社会重要功能越多,就可以对所有权进行越大的限制”。〔8〕(P40)探矿企业的产出品的质量与农业种子的功能相类似,直接关系到以后的“收成”。
国家限制产权的行使,区别于国家出让探矿权和矿产权的产权分配,是社会公共管理方面的公权力直接管制和干预,是在矿产资源市场配置失灵时的政府管制。政府的私权主体是分配产权,按市场价格信息的引导配置资源,公权主体的职能是建立和限制产权。在此,政府作为所有者和公共管理者之间权力边界的确立是重要的。如果私人产权的排他性和稳定性的影响来自政府公权力的侵害,那是社会财富的最大浪费,所以,防止政府失灵而限制政府权力以保护私人产权又是限制产权的前提条件。
政府限制探矿企业进入勘探市场是从许多方面进行的。首先,严格标准的市场准入。有了资源产权和投资产权,能否进入市场还要经过政府的特别许可和授权,从源头上限制产权行使。其次,突出矿山环境安全的保障。各国矿业法管制的重点是通过行政特许权的设立及设立后的监督迫使企业注重安全和保护环境。再次,严格管制探矿报告及有价值的地质资料。我国《矿产资源法》第13条规定“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最后,控制探矿企业产权的边界。探矿企业在探矿过程中不能随便取走钻探出来的矿物;不能损害企业外他人的财产权益,否则承担相应责任;探矿后要清除建筑物和恢复地表等,都是政府限制行使的对象和范围。
启示:探矿企业产权的认识、界定和限制,关键是需要法律制度的安排。包括采矿企业和探矿企业两者的产权安排和管理,亟须制定一部独立于《矿产资源法》的《矿业管理法》,从立法资源上保障矿业管理的法制完备,是矿山企业产权分析和界定的目标要求,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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