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媒监督与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在方式上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之分。直接公开是指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宣告判决,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传媒。 传媒监督是实现审判公开的重要手段,因为在实际操作层面,能到庭参加审判的人毕竟是少数,但是司法活动需要公众的监督,公民享有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传媒即可为二者之间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从而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实现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传媒现场直播这种方式更加扩大了对司法的监督范围,对揭露庭审活动的程序违法,促进司法公正有很大作用。但是,由于传媒的官方性质,传媒往往是以通知的方式进入法庭,这就意味着传媒的进入等同于权力的进入,法官接受传媒监督的实质是接受权力的监督和命令,相对独立的于外部环境的决策的“隔离空间”不见了,法官在多大程度上能凭理性审判,值得担忧。
(二)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受其它权力的擎肘,司法者做出判决时不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命令,更意味着司法者思维与判断力的独立。司法者思维和判断力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终落脚点,是裁判公正的重要保证。 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司法者往往在经济上、职务上受制于行政权力,而传媒在很多时候表达的都是政府的声音,“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法官很难不屈从于传媒的力量作出有违独立公正的审判。加上目前我国法官素质尤其是基层法官素质普遍不高,传媒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往往追求轰动性甚至于虚构或扩大事实,从而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在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法官很容易失去理性判断的能力,受舆论摆布。
(三)传媒监督与司法腐败腐败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社会进步的主要问题之一,作为社会正义最后维护者的司法机关内部的腐败问题更加令人发指。与此同时,人们对司法权的正当行使有相当的期待,然而一般人在期望公正司法的同时,一旦卷入诉讼,又往往试图对法官施加影响,以图获得自家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这本是人之常情,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界是否有足够的免疫力抵御种种腐败的侵袭。 因而除了在制度上需要予以完善和加强法官职业素质外,加强传媒监督,对揭露和预防司法腐败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