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渊源来看,犯罪构成是中世纪意大利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具有刑事意义上的专用术语。1796年德国学者克来克将其译成Tabestand,是“构成要件”之意。但真正赋予其实体法上意义的是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和施就别尔,费尔巴哈曾指出“犯罪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或实事的诸要件的总和”。尽管如此,直至19世纪,也没有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
自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者别林格以“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建立“构成要件—违法—责任”这一现代意义上的犯罪论体系以来,犯罪构成理论才得到了相当的重视和研究,形成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据此理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但在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中,是没有犯罪客体这一要件的。在国外,提出犯罪客体要件且把犯罪客体归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前苏联的法学学者。
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刑法学者A.A.皮昂科夫斯基提出,具体人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基本条件如下:
(4)犯罪主体行为客观方面的一定特征。从此,前苏联的法学学者们开始了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后来,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依宁对犯罪构成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全面系统地提出犯罪构成理论,他认为犯罪构成因素存在于四个方面,即犯罪构成因素分为表明犯罪客体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主体的构成因素和表明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更有著作认为,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含以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