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1张(规格为48mmX33mm,贴在申请表上)。 》》点击下载申请表
(三)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须在申请表照片处加盖骑缝章,并在申请表背面按人事管理权限加具主管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或另外提交审查批件;单位意见内容须注明可办理的签注种类和前往地,如“同意办理香港一年二次签注”或“同意办理澳门三个月一次签注”,且单位意见内容须由单位审批人亲笔签署。
(四)提交经省厅照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照片回执(新办证件的相片要与该回执一致)、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遗失、损毁补发的,还须提交书面遗失、损毁声明。如申请人尚未取得我市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我市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回执(回执上须贴相片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申请;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
(五)年满60周岁的可由其子女或其他被委托人代为申请,未满16周岁的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属代办申请的,代办人须在申请表中“被委托人签名”或“监护人签名”栏签名,并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