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对华反倾销政策最为强硬与守旧,在各国纷纷根据中国经济形势发展而对有关市场经济规则有所松动的现在,美国的有关政策并未发生丝毫变动。美国关税法第771(18)(A)将“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为:“商务部认定的任何国家,国内成本与价格不反映市场规律,因此其国内的产品售价也不代表该产品的真实价值。”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对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采用不同的方法。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活动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组织方式,这个定义是不含任何量化标准的。欧盟反倾销法中所谓的“非市场经济”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或判断标准,而仅仅在第519/94号理事会条例的附录中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凡不在名单上的国家则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第905/98号条例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划掉,它反映了欧盟反倾销法在市场经济规则方面对中国的重大变化。但是,欧盟并没有将中国彻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来对待,而是将中国归入“转型经济国家”这一类。(David Wall: Is China a Market Economy? Chatham House China Task Force , Vol.8, No.3, 1997, p.61-76.)
欧盟为了避免对华反倾销政策和对华总体贸易政策自相矛盾并考虑到美国等其他国家已对中国的企业采用分别对待的做法,欧盟通过个案调查的方法,在个案中授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欧盟衡量中国企业是否满足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标准:
(1)企业未受到政府的重大影响而是根据市场信号做出决策;(2)企业有一套清楚的财务记录且账目必须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独立审计的;(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未因市场经济体制影响而扭曲;欧委会禁止被调查企业参与易货贸易,认为这种交易方式会妨碍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4)企业受破产法和产权法的制约,以确保其运作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5)外汇兑换率依照市场汇率确定。(吴喜梅著:《WTO反倾销立法与各国实践》,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165页)
在过去的6年里,在澳大利亚的反倾销调查中决定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有关的法律已历经数次修改。澳大利亚在2009年4月与中国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