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解决方法。按规定,第一缔约方均有义务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的有关影响本协议实施的任何陈述"给予同情的考虑(afford sympathetic consid eration)",并提供充分的机会进行磋商。如果该缔约方认为其他成员正在使其丧失或损害按规定本应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或者正在妨碍协议既定目标的实现,为使该事项能达到满意的结果而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出与其他缔约方进行协商的要求,这些缔约方亦有义务对此给予同情的考虑。不难发现,协议将磋商解决的这一方法确定为各方首先采用的方法。
(2)机构解决方法。当双方经过磋商,有关争端仍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当事方可将争议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以下简称机构)处理。根据规定,这里的"争议事项"一般限于:第一,进口当事方当局已经采取最终措施,征收固定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而产生争端的情况;第二,申诉方认为当局违反了本协议第7条第1款有关实施临时措施应具备的条件规定,而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向机构申请解决的当事方所提出的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声明:其应得到的利益是如何丧失或受到损害的,或者本协议应达到的目标是如何受到妨碍的。
接着,机构应申诉方(complaining party)的请示而组建的专家组就着手对上述的声明以及进口国当局依适当的国内程序所陈述"业已存在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查。
专家组在审查这种"事实"时,主要集中在决定有关当局所确立的事实是否适当以及他们对事实的评判是否公正和客观。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使专家组可能有不同的意见,该"事实"亦不会被推翻。专家组在解决涉及本协议的适用和理解时,应根据国际公法关于条约解释的习惯,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果专家组对有关条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只要认为有关当局的反倾销措施符合其中的一种解释,亦可认为当局的措施是合法的。
如果未经资料提供者、机构或当局的正式同意,专家组有义务保护机密资料。向专家组索求该类资料而该专家组又未被授权公开这些资料时,经提供者或当局或机构的同意,可提供该资料的非机密性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