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的东京回合在上述肯尼迪回合的成果基础上,又达成了一项《1979年反倾销守则》,取代了肯尼迪回合的有关协议。该守则于1980年1月1日起生效。与肯尼迪回合的成果相比,该守则作了四项重大修改和补充:
第一、要求发达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予以特殊考虑;
第二、专门规定了反倾销协定的监督机制争端解决程序;
第三、进一步放宽了实施反倾销的条件,强调倾销是构成损害的一个原因即可,而非主要原因;
由于东京回合《1979年反倾销守则》的签字国仅有23个,约束范围很小。进入80年代以后,国际倾销行为有增无减,且某些发达成员方频繁运用国内法中的反倾销程序达到保护本国相应工业的目的。为确保倾销与反倾销措施不构成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效果,切实加强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实施,乌拉圭回合仍将倾销与反倾销措施列为其重要的谈判议题,并最终达成一项《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
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经过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的《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和1979年东京回合《1979年反倾销守则》,最终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以《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由于该守则是WTO一揽子协定的组成部分,凡成员方或请求加入者都必须遵守,因此具有广泛而强大的约束力。这个守则确实强化了程序规则,增加了成员方执法过程中在各个环节上的透明度,对于防止反倾销手段被滥用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该守则对成本计算和价格比较等也作了详细规定,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实行轻税原则。以上这些获得大多数成员方的肯定。WTO反倾销法律的形成,是一个修修补补的过程,它曾不断遭到国际经济界、法律界专家的攻击和责难。
虽如此,在目前反倾销任务日益严重的今天,我们仍应该充分去了解它。正所谓“所恶必有所爱”,让这一条款为我们服务,才是我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