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与反倾销可以看成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反映的是两国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对比。这种竞争优势不仅涉及规模经济、供求关系、技术水平等方面,而且也涉及一国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
在这场“博弈”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往往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战斗经验”,动不动就立案反倾销,不但漠视WTO的优惠保障措施,而且通过不公平的、歧视性的、甚至是荒唐的市场调查、价格参比和成本计算,使原本并未构成倾销的反倾销指控尽可能成立,并征收超过差额数倍甚至几十倍的高额反倾销税。例如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的反倾销,有机化学产品的税额为673%,鞋类税额更高达1105%。美国是挥动反倾销大棒最频繁的国家。美国商务部近些年来批准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每年都超过30宗,大约10多天就批准一宗,而中国成为最大的受害。美国近10多年来对中国近100宗的反倾销案,平均税额高达117%。到目前为止,国外对华的反倾销起诉达近500起,涉及产品4000多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美元。可以说,美国和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裁决,绝大多数都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说到歧视性反倾销政策,我们就不能不说非市场经济问题。欧盟及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其正常价值的确定是以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市场价格作为替代价。事实上,WTO及发达国家有关条款的规定是对这些国家的一种不公平待遇。首先,寻找一个同倾销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实际是不可能的,因为目前在世界上还没有在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材料使用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因此也不可能做到公平的选择。例如,在一起针对中国生产的蘑菇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居然选用印度尼西亚在空调条件下生长的蘑菇作为中国在自然条件下生长的蘑菇的替代经济,不肯从中扣除空调费用,以此裁定中国蘑菇出口构成倾销。其次,进口国不可避免地要利用第三国来大做文章,提高倾销幅度,造成倾销的认定。一些国家有时也会利用第三国为替代国借以说明自己反倾销税率之低,美国是惯于此道的。在涉及前苏联的一起反倾销调查中,美商务部起初以联邦德国为替代国,计算出的反倾销税率高达187%,后来,美又转向选择一家加拿大公司为替代经济,由于该公司成本低,计算出来的反倾销税率只有1.7%。所谓“倾销幅度”的规定与计算,可靠性如何,可见一斑。
与此相对应,一些国家为了防止受到反倾销的指控,也采取了一些反倾销规避措施。其主要形式有:在进口国加工或组装产品,并在进口国市场销售;在第三国(含单独关税区,未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并向进口国出口;虚构与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原产地;对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作微小改变或加工而使之归入不会导致反倾销税的关税税目;进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后期发展产品,等等。例如,1984年韩国的金星公司在输美彩电遭到反倾销指控后,将原先的整机出口改为散件出口,在美国建立组装厂,将显像管、集成块和其他散件分别输入美国,然后再组装销售。1985年,日本某公司在向美国出口的手动打字机受到反倾销指控后,立即停止手动打字机的出口,代之为电子打字机继续向美出口。
针对上述种种反倾销规避措施,一些国家开始制定了反规避的条款。例如,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规定:如果发生对反倾销税的规避行为,可以将反倾销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从第三国进口的相似产品,或者扩大到进口的零部件。中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也对反规避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总之,在这场游戏中,双方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谁能透彻理解并充分运用游戏规则,谁将是胜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