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协议》是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上形成的———《关于实践1994年GATT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后来WTO继承了GATT的原则,协调和管理各缔约方的反倾销立法和反倾销措施的实现,并使《反倾销协议》更趋于完善,要求各成员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能够遵守其中的共同规则,使反倾销案件处理公平合理,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减少调查当局裁决的任意性。所以我国要意识到加入WTO后,我国均享用以上权益,以多边反倾销协议签约国的身份来抑制其他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行为,保护我国的产业和产品的出口。另外,WTO对于反倾销争端的解决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这套争端解决机制为WTO各成员国更有效、公平解决反倾销争端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它的具体执行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DSB),在成员国对争端磋商不成时,DSB就统一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它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目的都是维护各国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寻求相互间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WTO还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照,如果解决争端的措施涉及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灵活处理。我国在加入WTO后,就可以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寻求帮助,对其他成员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讨回公道,消除他国对我国在反倾销方面的歧视性待遇,阻止他国的倾销行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我方可以提请对方对我国的国情予以考虑,争取发展中国家应享有的优惠待遇,充分利用DSU来维护我国的各项权益。其次,我国要利用缔约国的身份,积极参与多边反倾销协议的制定和修改,也可以对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修改以消除对我国出口贸易不利的制度因素,逐步扩大我国的影响和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