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国内产业而暂时采取的限制进口的紧急措施
1.反倾销措施: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
如一公司以低于其国内市场正常水平的价格出口产品,则被视为“倾销”。这是不公平竞争吗﹖意见各不相同,但许多国家政府针对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其国内产业。《WTO协议》对此未做判断,而将重点放在了各国政府能够或者不能够对倾销作出反应上,为反倾销措施制定规则。这一协议通常被称为《反倾销协议》,协议的重点只是集中在对倾销的反应上,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方式是不同的。
法律定义更加准确,但泛泛地讲,《WTO协议》允许各国政府在出现对国内竞争产业有真正?“实质”?损害时,即可针对倾销采取措施。为此,政府必须能够证明倾销正在发生,计算出倾销幅度?即出口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的幅度?,并证明倾销正在造成损害。
GATT第6条允许各国针对倾销采取措施,《反倾销协议》是对第6条的澄清和扩展,两者共同发挥作用。它们允许各国以通常会违反GATT约束税率原则而又不歧视贸易伙伴的方式采取措施。典型的措施是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产品征收额外的进口关税,以便使其价格接近“正常价值”,或消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有许多种不同的方式可以计算某种特定产品的倾销程度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协议缩小了可能选择的范围,规定了3种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主要的一种是根据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当这种方法不能使用时,还有另外两种选择,或是出口商在另一国收取的价格,或是将出口国的生产成本、其他费用及合理的利润差额加在一起计算得出的价格。
计算产品的倾销幅度是不够的。反倾销措施只能在倾销正在损害进口国的产业时才能采用。因此,必须首先根据具体规则进行详细调查,调查必须对受调查产业有影响的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做出评估。如果调查表明倾销正在发生且国内产业正受到损害,出口公司可以承诺将产品价格提高到一个议定的水平,以避免被征收进口反倾销税。
目前的协议修改了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东京回合守则并未得到所有GATT的成员签署,而乌拉圭回合关于反倾销的协议则是《WTO协议》的一部分,适用于所有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