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倾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装成的制成品。
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首次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
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
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
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一是时间要求:在对出口商的制成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之日起或即将发起调查前,才开始或迅速扩大在欧盟或第三国的组装经营,所用的零配件全部或部分来自这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二是零配件的价值: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须超过组装或生产的产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价值的60%。但如果这些零配件在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则不被列为规避行为。三是实际后果:这些组装的产品正在破坏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数量方面的补救效果,并且原来确定该类相似产品倾销的证据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