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反倾销的调查项目和过程有了一个简单了解之后,针对调查的项目和内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减轻或者免除受到反倾销的可能。因为,尽管在调查中当局的裁量权力很大,但是毕竟其还是在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还有一定的标准,不是完全独断专行的决定。
如果一家企业认为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面临潜在的反倾销威胁,首先来说就是表现在价格上,也就是出口到美国的价格低于本国国内市场原来的价格,因此可以采取的最简单的方法是出口商通过调整出口到美国的价格(一般就是涨价)或者降低在国内市场的售价,或者兼而有之可以减小甚至消除倾销幅度。但是这几乎也是出口商最不愿意运用的方法。因为提高出口价就会削弱商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降低国内市场售价则会降低利润,两者都有后遗症。因此这些方法一般情况下并非上策。但是,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大部分用于出口,国内的销售利润不是企业效益的主要部分,那么通过降低国内价格的方法以来减轻被反倾销的危险还是一种有一定的作用和值得尝试。但是国内价格的降低不应低于成本,否则就不会被作为正常价值了。还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内销售量不应当过低,至少应当达到出口到美国的量的5%以上,而国内降价也是增加国内销售量的有效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高于出口到美国的价格,也可以有效避免倾销的嫌疑。
当然影响国内价格的方法还有其他的措施,而且不同的企业的情况措施也不尽相同。价格调整也并不是降低所有产品的价格,而主要是那些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的价格。如果一个企业能够通过各种途径比较准确的捕捉、探究和预计到那些国内销售可能被作为正常价值得参照,那么就可以考虑单独降低这一部分的产品销售价格而不是其他无关产品。比如一家厂商在国内生产和销售数十种型号的形材,而出口到美国的只有两种,那么就可以只降低这两种的国内售价并同时选择是否提高出口价位。
商务部在进行价格比较时,会根据不同的销售情况对价格进行某些调整。这时,商务部会区分所谓的直接销售费用和间接销售费用。直接销售费用指的是如消费信贷费用、某些担保成本、销售佣金等等此类与产品直接相关随着销售量的变化而变化的费用,而间接销售费用则包括如企业的一般管理费用如销售人员工资、场地租金等。直接费用在价格调整时应当从销售价格上扣除,而间接费用不能扣除,因此直接费用越多越能够降低计算出的产品的正常价格。从企业角度来讲,如果想要减小被反倾销的风险,就应当尽量的使在美国的销售费用被作为间接费用不可以扣除,而使在国内的销售费用尽量可能的被作为直接费用予以扣除,从而减小两种价格的差距。
比如对于广告费用来说,要使得这些费用被作为直接销售费用,那么这些广告最好是直接关于某一项调查涉及产品的,而且最好主要针对最终的消费者而不是诸如批发商进口商等等。比如对于玩具来说,如果广告时登载在国际贸易类的杂志上那么一般不被认为是直接费用,因为主要针对的是进口商等人,而如果登载在儿童杂志上那么就可能被商务部作为直接费用,因为针对对象是最终消费者-儿童。笼统的品牌宣传由于不针对具体的产品就很难作为直接费用,因而生产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使在本国内的广告产品具体化而且直接针对最终用户,从而使得最终可以将这一部分费用加入产品成本而提高国内价格,而使在美国的广告应当主要进行品牌等等地普通化宣传。
售后服务保证的费用也是一种可以转化的销售费用。很多公司的售后维修服务工作时是由自己本公司的员工承担的。商务部一般将员工的工资等认为是一种间接费用,因而这些从事售后维修员工的工资和从事销售或者管理的员工的工资,在计算国内产品成本时在会计处理上就没有分别。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修理的部件的成本和其他一些与此相关的可变费用被视为是直接费用在计算国内成本时得到扣除。因此,从反倾销的预防角度来看,在国内市场上的售后维修等服务让独立的组织来承担比让自己公司的员工来承担对于公司来讲更有益,因为这是公司付给这类独立机构的费用将被商务部认为是一种直接费用,在计算国内产品成本时予以扣除。而在美国市场上采取得策略则正好与国内相反,在可能的时候,如果一家外国生产商通过其在美国的子公司销售产品,那么就应当使售后修理工作由本公司自己的员工来承担。
销售佣金也可以考虑作一些方式的变化。商务部一般将公司销售人员的工资认为是间接费用,而将付给外部销售人员的佣金作为直接费用。因此,如果公司将部分或者全部公司销售人员的工资转为佣金,那么在国内销售价格方面就会有相应的扣除以便来反应佣金的情况。当然,商务部如果调查得出这些佣金实际上是付给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的,那么也存在不作调整的危险。但是,由于一般公司在国内的销售不可能完全由本公司人员来进行,那么那些由独立市场营销机构承担的销售工作所产生的佣金是直接费用可以得到扣除。
在不改变美国销售价格的情况下,采取一些策略使得商务部在确定“美国价格”时的调整减小,可以有效的减轻倾销幅度。通过贸易公司进行销售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法。当对于美国的销售是通过一个贸易公司进行时,商务部将会适用一系列的特殊规则以便决定“美国价格”的基础。如果生产商在将涉案产品卖给贸易公司时知道这些产品是将销往美国的,那么生产商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就将为商务部作为“美国价格”的基础;如果生产商并不知晓产品的目的地,那么商务部将以贸易公司出口到美国的价格为“美国价格”,同时将这个价格与贸易公司将同样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价格进行比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价格”将会包含贸易公司在购买价格基础上的提价的那一部分,从而就可以减小或者消除存在的倾销幅度。当然,这种情况也并非一定起作用,因为需要证明生产商并不知晓产品的目的地而且在贸易公司与生产商之间不应存在着关联关系,这并非没有难度,因为当某些商品需要达到在美国市场销售的特定标准时,实际来说生产商不大可能不知道商品的目的地是哪里了。
(四)会计帐册和企业簿记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防范反倾销的过程中在会计记录和簿记保存方面应当时刻保持较高的标准,以便能够应付商务部严格的要求,这是非常重要的。美国反倾销法要求商务部审核国外生产商在调查期间提供的所有信息,当某些信息不能够被核实时,商务部将会依据所谓的“可得事实”进行认定,而这些事实通常不利于外国生产商。同时商务部还会派遣一组调查人员进行实地检查,以便保证提交给商务部的信息是准确并与企业的簿记相符合的,通常这其中会包括会计师。因此,企业在进行包括上面所提到的一些策略调整的时候应当在其会计、帐簿以及其他簿记中有明确的体现,能够作为这些调整的证明,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企业的会计、审计人员的具体工作。例如,对于在国内市场的担保费用,如果在公司簿记中没有指出是针对那些具体产品,那么可能就因此被认为是间接费用在调整价格时得不到扣除,同样国内市场的广告费用的记录最好也应当时与具体的产品相关,以便能够在必要时互相作出区分从而便于被作为直接费用。当然,产品的生产成本是任何调查的重点,对此商务部将对公司簿记的整个过程进行审计,因此企业应当能够保证在调查时上述的这一些在有限的时间内是可能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