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在上海宝钢浦东钢铁集团公司出口部任职经理的上海宝生律师事务所张振安律师向记者表示,由于欧盟对我国彩电存在反倾销措施,即欧盟与我国政府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因此对于我国彩电出口企业来说,可能很容易被美国方面裁决为存在倾销历史。
受此影响,外国贸易公司很可能以此为借口不履行出口合同,如要求取消有关的进口合同、要求降价、不按照出口企业的要求修改信用证或不安排装运船等等。
张振安律师建议,企业应积极申请参与应诉,与此同时,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向美国进口商或贸易公司进行解释,拒绝接受外方不合理的要求,并且应当想方设法与外方合作配合,以尽量降低他们可能遇到的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风险;另外掌握了反倾销的游戏规则,也可以适当考虑是否要抓紧时间多出口还是暂停出口等等。
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高琳律师也根据美国反倾销诉讼的程序提出了自己的应诉策略。首先是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的应诉策略。高琳建议,由企业委派律师所出面聘请美国经济学家,分析美国国内起诉方提交的资料,从经济学家的角度提出“经济上的论点和论据。”
与此同时,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法律上的论点和论据”,最终综合两方面的论点、论据,以法律文件的格式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陈述书。
高琳称,尽管大多数案例在初步裁定时都是肯定性裁定(即有损害),但企业仍应该积极参与应诉。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往往在终裁时会进一步考虑并采纳应诉方在初裁时提供的观点和证据。比如说,初裁时,国际贸易委员会可能没有深入考虑损害和进口的因果关系;在终裁阶段,为尝试将其产品同美国生产商的产品区别开来,应诉方可提出国内产品与美国生产的“类似产品”具有完全不同的物理特征,限制其替代性,从而削弱了因果关系。
如果真的到了美国商务部审理阶段,高琳建议,在这一步骤当中必须由律师与企业共同进行。了解客户的公司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分析在反倾销调查中需向美国商务部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尤其是公司的生产要素以及最终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的销售价格。这方面的工作将按如下四个步骤进行:一是由律师事务所准备并向客户提交一份商务部可能要求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详细目录及问题单;二是客户对问题单所列的问题进行答复后交给律师;三是律师事务所将对涉及反倾销诉讼的工厂进行实地了解,对商务部所要求的资料和档案进行核实;四是对准备向商务部提供的数据和资料从技术上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