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逐步向WTO《反倾销协议》靠拢。过去的美国反倾销立法对损害的确定同价格的确定一样,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赋予执法者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根据其对外贸易政策以及整个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符合其自身需要的裁决。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己根据CATT反倾销协议不断修订,最近的修正就是根据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的要求进行的。
2、重在维护国家利益。外贸法规定的进口救济多种多样,范围也不同,除了反倾销反补贴外,还有保障措施、调整援助、市场破坏等,但一个共同点是国家利益的决定性。
3、国内法优先于国际协定。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法的规定与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这就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条约之下。但美国恰恰相反,尽管依宪法规定,国际条约和国会立法都是仅次于美国宪法的美国最高法律,二者是平等的,且依一般原则后法优于前法。
4、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程序法是实体法实施的依据和保障。美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较早,经过不断修订立法和制订工作指南,不断增加、丰富了对操作程序的要求。何时发起调查,何时作出裁定,何种情况下延长时间,何种情况下采取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资料的搜集、使用、披露、保密,申诉人和被诉人资料的提供、修订,都会找到相应的约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