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允许使用反补贴税以抵消制造、生产或出口任何一种商品的公共补贴。反补贴税的使用须证明有补贴存在,且受补贴的进口产品会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和威胁。
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公平或正常水平的价值引入另一国销售。只有证明有倾销现象存在,并且倾销的进口产品已造成物质损害或威胁,才可使用反倾销税。
美国是指责别国倾销最多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进口产品是否有倾销行为存在。首先,美商务部将在美国的价格与所谓的国外市场价值相比较,倾销差额等于二者之差。自1980年起,仅有不足5的案例被驳回。美商务部总是以“0”计算法找到倾销差额正值。然后,再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该进口产品是否造成了物质损害或威胁。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委员会50的裁决是否定的。而WTO原则规定,只有在造成经济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反倾销税。
关贸总协定规定,如果大量进口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则允许采取临时性边境措施,即保护措施。
而对农产品来讲还有特别农产品保护措施。WTO农业协议规定,当进口超过事先规定的数量或价值时,可启用特别农业保护措施。只有在相应国别中被列入特别农业保护措施标志的产品,才可使用本措施。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护措施不同的是实施特别农业保护措施无需证明受到损害。
由于许多传统贸易壁垒已解除,现有保护条款难以令人满意,反倾销标准不断弱化及贸易报复等原因,上述贸易补偿法的使用在全球有猛增的趋势。历史上,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提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数量最多。10年前,发展中国家每年仅提出1~2个案件;而近年来,每年提出的案件超过100个,占世界总数的50。
值得关注的是在过去10年中,反倾销已成为贸易的重大障碍;美国反倾销税比最惠国税率平均高出10~20倍;美国的倾销差额从1980年的15,增加到200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