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已经连续提起了九起反补贴调查案件,这充分说明美国在中国进入WTO后过渡期之际积极调整对华贸易政策,采取新型贸易政策工具来应对日益扩大的中美贸易顺差。在铜版纸反补贴终裁案中,商务部对中国的两个基金补贴项目、通过政策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项目及所得税与增值税补贴措施等提出了专向性指控,认为中国政府之上述财政、金融与税收措施(包括政策与制度)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为中国境内的特定的或指定地理区域内的铜版纸生产企业/产业提供专向性补贴,从而使其获得了相对于美国国内相关企业/产业更有利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商务部的裁定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专向性要求与第2条第4款规定的对专向性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要求,由此补贴专向性标准之界分与判定标准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商务部对华九起反补贴调查之实践,并结合《SCM协定》事实专向性标准之相关规定,本文重点对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事实专向性标准进行剖析,通过具体典型案例,探究其由来、构成及与《SCM协定》之关系,这不仅对国内学界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中国政府与出口企业在今后应诉美国反补贴调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